法律法規--租期結束留下“爛攤子” 法院判租房人“處理后事”
發布時間:2009-08-25 被閱讀6114次
租期結束留下“爛攤子” 法院判租房人“處理后事”
晨報訊 把房子租給別人開浴池,房租到期后租房人留下一個爛攤子后就走了人。因為房子內留置大量鍋爐、管線等障礙物,致使房屋無法再次出租,無奈之下,房主只好將承租人告上法庭。
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9月,韓某與方某簽訂一份租房協議,韓某將合肥市瑤海區大興鎮大興商貿小區內一個樓房出租給方某經營浴池。承包期滿后,乙方將鍋爐、水箱等帶走。2005年5月5日,雙方簽訂一份租賃終止合同,并約定方某在韓某的房屋裝修完畢后,無條件地將其租賃期間設置的鍋爐、水管等設施移走。但此后,方某一直未能如約履行。
法院認為,原告的房屋已經裝修完畢,被告有義務履行合同約定移走浴池附屬設施。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方某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移走浴池的附屬設施,所需要的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法官點評
根據租賃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屆滿后,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不能一走了之,其在租賃期間添置的生產、生活設施不能妨害出租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他人的生活,否則其有義務無條件地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