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能擅自將住宅出租給他人作營業性用房
某居民小區靠近繁華城區,交通十分便利,附近人氣很旺。有一個餐飲集團公司在小區附近開了一家大酒店,酒店開張后生意很好,晚班收工的時間比較晚。由于時候太晚,有不少女服務員下班后不敢一個人回家。于是紛紛向酒店老板提意見,要求酒店在附近提供宿舍。另外,酒店也缺少一個堆放雜物的小型倉庫。于是酒店在小區里租用了兩套住房作為員工宿舍,同時臨時堆放空酒瓶等雜物。酒店的服務員大多是十八九歲的男女青年,他們生性活潑,夜間下班后一二十人結伴回宿舍,上下樓梯的聲音很大,而且他們又是說又是笑又是唱,有時還打打鬧鬧。同樓道住有幾個退休老職工,他們平常睡得比較早,這些年輕的服務員搬來住之后,老人們經常被小青年們下班的喧鬧聲吵醒,而且醒了之后再也睡不著了。另外酒店搬酒瓶時會產生嘩啦啦的噪音,也讓人無法忍受。時間一長,鄰居們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反映情況,強烈要求解決這一問題。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找到房東和酒店協商,但是房東和酒店一致認為他們之間有租房協議,在協議沒有期滿的情況下,只能繼續履行。后來酒店對員工進行了教育,讓他們下班上下樓時保持安靜,同時另選它處作為雜物倉庫。這樣,情況才有所好轉,但是鄰居們還是有不少牢騷。
小區業主把住宅出租給酒店作員工宿舍和倉庫合適嗎?有關部門對此有無相關的規定?
由于住宅小區的業主擅自改變住宅的使用性質,特別是將住宅改為營業、辦公用房,往往對其他業主權益造成侵害,所以有關法規對此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物業使用中禁止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環境。對違反規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具體操作時可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公約約定進行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也明確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小區業主將住宅出租給酒店作員工宿舍和倉庫,屬于將住宅改變用途為經營性用房的行為,對小區內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出租房屋的業主和承租房屋的酒店應當聽從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協調和處理,還小區其他業主以安寧。另外,本律師提醒大家,居民住宅小區內的業主向外出租住宅時應當確認承租人不改變住宅用途,并在合同中予以規定,以避免爭議發生。